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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在行动:武宁县首例非法狩猎缓刑判决解析

发布日期:2024-10-22 17:16:31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郑传望非法狩猎案中,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本案中,郑传望的行为如何被定性为非法狩猎罪?法院在量刑时如何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行为?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对于本案有何影响?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分析非法狩猎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中的刑事政策意义。”

  【案情简介】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郑传望非法狩猎案件。郑传望在2018年下半年,未办理狩猎证,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使用铁夹在自家田地猎捕了2只野兔,非法获利160元。猎捕的野兔为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华南兔。郑传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法院认为郑传望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赃,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附法院判决书】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423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传望,小名冬生,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宁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传望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幸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传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郑传望在未办理相关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擅自在其位于武宁县其自家田地以铁夹布置陷阱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先后猎捕到2只野兔,非法获利160元。经鉴定,郑传望猎捕的2只野兔学名为华南兔,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郑传望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传望违反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传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全部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传望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及张贴公告照片、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人郑某1、郑某2、郑某3的证言、被告人郑传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郑传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18年7月28日,武宁县人民政府通告:武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禁猎期。2019年7月11日,武宁县森林公安局从被告人郑传望处扣押1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传望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传望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扣押,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传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传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郑传望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狩猎2只省级保护动物华南兔,获利160元,被武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郑传望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