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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日期:2023-01-14 13:00:02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档量刑标准,新立案标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对之前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未作出新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仍应当按照50万以上为数额较大、25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不宜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祸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 4.挂靠请款下,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售票方式及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售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以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只要存在真是的经营活动,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一般也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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