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出售云南白药创可贴吗?
发布日期:2023-01-15 12:37:38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市监处罚〔2022〕1150号
当事人:绍兴市嘉沃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621MA2JPAJB2G
住所(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福东花园(西区)9幢02室-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亚南
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药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09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严雪峰,成奇婕为办案人员。案件来源:投诉举报;2022年9月27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福东花园(西区)9幢02室-1的绍兴市嘉沃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一盒云南白药创可贴,杨亚南在场陪同。经查该药品名称:云南白药创可贴,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73016,产品批号:PLE2016,生产日期:2020.11.08,有效期至2023.10,贮藏:密闭,置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C),当事人将该药品置于开放货架上销售,无温度调控措施或设备。上述云南白药创可贴共剩余84片(每盒装100片),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绍柯市监强制[2022]09027号)附财物清单(编号:2209027)。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鲜肉零售;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从绍兴市柯桥区永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购入云南白药创可贴一盒并用于销售,购入价25元/盒。该云南白药创可贴为乙类非处方药(绿色OTC),每盒100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片,2片为1联,当事人以1元1联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共销售8联共16片,销售额为8元。该云南白药创可贴贮藏要求为:密闭,置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C),当事人将该药品置于开放货架上敞开销售,无温度调控措施或设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2年9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编号:绍柯市监强制[2022]09027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附编号:2209027的财物清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产品扣押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2022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购入创口贴的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品来源及购进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的创口贴标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价格。
2022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柯市监罚告〔2022〕1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属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之规定,非处方药的购买和使用的要求比处方药的购买和使用的要求更低。本案当事人销售的是非处方药。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当事人为第一次未经许可销售药品且销售量小并在案发后及时下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除责令改正,没收当事人用于经营的云南白药创可贴(剩余84片),没收违法所得8元外,对当事人不予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浙江绍兴瑞丰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账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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