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会有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3-01-15 12:43:24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2〕150号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永康市江南似水年华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PN7U3Y
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千鸿路81号;
经营者:应生辉。
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千鸿路8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放有施华蔻专业修直造型直发膏0”1袋,规格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月13日;“施华蔻专业修直造型直发膏1”1袋,规格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3月21日;“艾莉灵俏冷烫液(受损发质)”1盒,规格2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4月20日;“艾莉灵俏冷烫液(正常发质)”1盒,规格2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4月18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店内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1日从温州市益嘉美发美容有限公司购入艾莉灵俏冷烫液(受损发质)5盒,购入价格是28元/盒,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4月20日,购入“艾莉灵俏冷烫液(正常发质)”5盒,购入价格是28元/盒,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4月18日,销售价格是200元/盒。于2020年11月8日从永康市东城众仁美发用品商行购入施华蔻专业修直造型直发膏4套(一套是两袋,0和1组合使用)使用期限分别是2022年1月13日,2022年3月21日,购入价格是65元/套,销售价格是200元/套。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店堂货柜上施华蔻专业修直造型直发膏还剩1套,“艾莉灵俏冷烫液还剩4盒,化妆品超限期使用日期后当事人尚未使用,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2年8月3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情况;证据二、2022年8月12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8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证据三、2022年9月3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和进口化妆品批件8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证据四、2022年8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022年10月13日,本局根据查明事实向当事人送达永市监处罚告字〔2022〕江南101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监督管理条例品》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检查,货值金额少,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条和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本局决定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以罚款1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二、对扣押的过期化妆品予以没收。 以上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到永康市各银行储蓄网点的永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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