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方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0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常见的经济往来中,往往都会涉及相关合同,签订合同目的既是约定各方义务又是保障各方权利,在各行各业中签订合同是必须经历的,在合同签订以后,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那么在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呢?以一则案例予以说明。
2015年1月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处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先支付甲方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两月内全部付清,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此后,乙方将定金支付给了甲方,由于甲方在房屋出售给乙方后不久,该地段的房价便上涨了近30%,甲方在利益的趋势下,偷偷的又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并完成了过户,乙方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法院会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呢?合同的违约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10万元,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定金实际就是一种担保,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均应适用定金罚则,即双倍返还或者无权要求返还,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也就是合同既约定违约责任又有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违约责任。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支付原告既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又要求赔偿损失呢。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原告并未选择适用违约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其次,原告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是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并非完全都是违约金,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区别的。违约金是双方预先在合同中设立的,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通常是不相符合的,且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它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特点。而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责任,通常与实际损失是相符的定,即违约金并非损害赔偿。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定金罚则不能代替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违约方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法则的同时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由于房价上涨30%,甲方因此拒绝与乙方交易而选择另行高价出售,对于乙方来说本来可以在原价格内购买到房屋,但是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另行购买房屋时,则会多付出30%的高价,这势必会造成乙方的损失,对于乙方来说,定金罚则则不能弥补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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