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2-10-29 14:09:34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案 例
隗某、张某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1997 年生育一女隗某某。2007 年11月13日,隗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隗某某),购房款915417 元由隗某交纳。2021年2月12 日,隗某、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未对隗某、张某婚后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现隗某否认已将该房屋赠与隗某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系隗某、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隗某某名下,购买房产时隗某某尚未成年,无独立财产。虽然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夫妻将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一、二审已查明,隗某及张某在购置案涉房产及离婚诉讼期间,均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将该案涉房赠与隗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故从案涉房产的出资情况及隗某、张某的陈述等来分析,夫妻双方自始至终并未形成将该房产赠与隗某某的合意,本案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并非隗某某,而是隗某、张某,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隗某某的父母即隗某、张某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延伸解读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如果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意味着购买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就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按照产权登记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司法实务中更多的是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实的权利人。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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