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作为、服务为先 继承公证化解陈年积怨
发布日期:2022-11-05 13:48:46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报送单位: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案例背景】
被继承人王某(男)与李某(女)在长沙共有一处房改房,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双方工龄购买,李某先过世,王某后过世,两人的法定继承人因继承上述遗产发生纠纷,导致互不信任,一直无法就继承上述遗产达成共识。该案的难点在于被继承人王某、李某的亲属关系极其复杂。一方面,王某生前共有四次婚史:与第一任配偶甲生有一女甲小,后与甲离婚;王某与第二任妻子乙结婚后又离婚,但无法查询到两人的离婚记录;王某与李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与李某的亲生女儿李小未形成扶养关系,后李某死亡;王某与第四任配偶丙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与丙的亲生女儿丙小未形成扶养关系;除此以外,王某还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收养了一个儿子王小,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王某生前立有书面遗嘱一份,对该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进行了分配,给养子王小和女儿甲小各7平方米的产权,给配偶丙剩余的产权份额。而这剩余的产权份额因其在生前无法与李某的继承人协商一致,故无法确定具体的数值,只写出了可能的产权份额的范围。另一方面,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李大某后于其死亡,发生了转继承,李大某共有六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已死亡多年且未婚无子女,另外一个儿子和李大某的配偶(也即李某的母亲)也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住在养老院,两人的生活需要保障。死者王某和李某的继承人因证明材料难以收集、继承人与维承人之间沟通不顺畅、互不信任、对法律程序不了解等原因,在王某立下请嘱、死亡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多番尝试协商解决都以失败告终,维承人都已心力交瘁。
【主要做法】
1、证前调解,在被能承人去世后,为避免亲情彻底破裂或耗费高昂的诉会成本。一些维承人会主动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在介绍办理流程过程中掌握矛盾纠纷症结,及时开展公证调解服务。
具体到本案,最先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丙及其女儿过来咨询,并拿出王某生前所立遗嘱,本公证员经梳理,发现因被继承人李某先过世,必须先处理李某的速口份额。但王某的继承人与李某的女儿李小多番沟通未果,关系已经闹僵,不愿意再联系,公证员主动与李小联系,沟通多次,并告知其办理的流程及应准备的材料最后,成功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本处独立办公室进行调解,调解过程长达三个小时,中途被继承人李某的女儿李小因对方言辞过激愤而离席,又被公证员劝回并单独进行劝导。最终,双方放下矛盾,承诺相互配合办理完继承、过户手续,再共同出售上述房产。
2、证中调解。针对受理案件时继承人未如实陈述,存在隐瞒继承人、隐匿遗嘱等情况,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后随即联系当事人开展调解。(1)在受理最初,被维承人李某的女儿李小称李某的母亲健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的父亲李大某后于李某死亡,李大某共有五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经过公证员核实,发现李大某实际上生有六个子女,其档案内还记载了一个儿子。那么这个儿子是死是活,为何要隐瞒相关情况?公证员随即与李小联系,原来这个儿子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死亡了,但是李小无法找到死亡证明。公证员主动出击,了解到这个儿子早年也因身体残疾寄养在福利院,便与福利院联系,调取档案、询问知情人,最终确定这个儿子的死亡事实和未婚无子女的事实。(2)因李大某系转继承人,李大某的配偶和其他子女对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享有转继承的权利,并且李大某的继承人里又有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们不继承遗产,那么谁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如果他们继承遗产,那么最终房产过户会变得更加复杂。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相关规定,建议李小与这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签订一份协议,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由三人共同继承,但为了便于房产处理,将上述产权份额登记在李小一人名下,同时,由李小对另外两人的应继份额折价人民币进行补
偿,李小同时承诺会照顾两人的生活。
3、证后调解,公证书出具后,公证员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公证调解完毕后,必然要履行有关协议、约定,对于公证生效后继承人对结果反悔或利害关系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公证员则开展回访工作,发挥监督职能,力求全方位化解矛盾。对于李小与其外婆、舅舅签订的协议,应支付的补偿款人民币三万元已给付到位,同时,公证员与两人所住的养老院联系,落实李小确实经常去探望两人。
4、回访跟踪。由于许多当事人对相关政策、规定、流程不了解,办理公证后凭公证书有时候也存在无法顺利过户的情形。公证员均主动与有关房地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沟通,了解流程、收费等问题,使当事人凭出具的公证书顺利过户2019年 3 月15 日中午,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当天下午16时,当事人即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公证员后来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双方已共同将上述房产出售,并分配了售房款,一起跨越十几年的纠纷至此完全了结。
【工作特点及成效】
1、发挥公证的调解功能,提前介入、全程介入、积极主动介入,化解以遗产继承为重点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公证法律服务水平,提高公证的社会影响力;
2、推行“绿色继承”,摒弃“以证换证”思路,提前核实,提高出证效率,减少当事人时间精力成本,真正让当事人少跑路;
3、倾听当事人诉求,坚持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设计“合理、合法、小成本”方案,解决复杂的继承纠纷,最大程度实现其财产分配的目的:
4、出证后跟进、回访,积极与房产部门对接,帮助当事人顺利过户,听取当事人建议,思考办证过程中可以简化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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