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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新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01-14 14:20:34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刑终69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新,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湖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因犯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宁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薇,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左佐,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童新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贺某2对童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湘01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贺某2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原审被告人童新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经本院通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左佐为上诉人童新辩护。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12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童新驾驶牌号湘A×××**的黑色日产逍客越野车搭乘朋友谭某、张某、王某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沿河路百度酒吧娱乐。因童新在酒吧撞了杨某1(男,殁年16岁)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各自的朋友劝开。随后,童新与其朋友离开酒吧坐上了童新驾驶的汽车,童新打电话给其朋友谢某,让其过来帮忙。童新向谢某指认了在百度酒吧旁边七天宾馆大堂里的杨某1,谢某到宾馆大堂口头威胁了杨某1。随后谢某从大堂出来上了童新的车,杨某1跑出宾馆大厅拿钢管朝童新的车辆冲去,童新见状驾车离开,杨某1将手中的钢管朝车子扔出,但未击中。当晚22时34分,童新驾车至宁乡市玉潭镇沿河路与楚沩路交叉路口,此时杨某1一伙人发现童新的车辆并快步朝车辆走来。童新见状心生怨恨,不顾同车朋友的劝阻,驾车朝杨某1等人撞去,杨某1躲避不及,被童新车辆副驾驶一侧的车轮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童新撞人后驾车逃离现场。次日,童新在长沙市贺**体育馆附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童新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1的家属10万元,并已将30万元赔偿款交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已领取该赔偿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意见及照片、物证、视听资料、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童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童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贺某2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5080元(已付清)。
上诉人童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没有用车正面猛冲被害人,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杨薇、左佐辩护还提出:童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晚,上诉人童新驾驶牌照为湘A×××**的黑色日产逍客越野车,搭乘朋友谭某、张某、王某前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沿河路百度酒吧娱乐。因童新在百度酒吧内撞了杨某1(男,2000年2月27日出生)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劝开。随后,童新与谭某、王某、张某离开百度酒吧坐上童新驾驶的汽车,童新打电话给朋友谢某让其过来帮忙,并从自己驾驶的越野车尾箱拿出4根自来水管放在车后座。之后经朋友劝阻,童新驾车离开。不久,童新在得知谢某到百度酒吧后又驾车返回百度酒吧。两人见面后,童新向谢某指认在百度酒吧旁的七天宾馆大堂里的杨某1就是与其发生争执的男子。随后,谢某进入宾馆大堂口头威胁杨某1。谢某从宾馆大堂出来后,坐到童新驾驶车辆的后座。杨某1则跑出宾馆拿了一根钢管朝童新的车辆冲去。童新见状驾车离开,杨某1将手中的钢管朝童新所驾车辆掷去,但未击中。当晚22时30分许,童新驾车搭载谭某、张某、王某、谢某行驶至离百度酒吧不远的沿河路与楚沩路交叉口靠沿江风光带的拐弯处停车。杨某1及其朋友发现童新的车未离开,遂快步向该车走来。童新见状心生怨恨,发动汽车,不顾同车人的劝阻,驾车朝杨某1等人冲去。被害人杨某1被童新车辆副驾驶一侧的车轮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童新驾车逃离现场。童新将车开至王某家门口,让王某、谢某和张某下车后,驾车搭载谭某驶往长沙市岳麓区。童新将该车停放在岳麓区湖南航天医院附近一停车场。次日,童新在长沙市贺**体育馆附近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上诉人童新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1的家属杨某2、贺某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二审期间,童新的家属又赔偿给杨某2、贺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杨某2、贺某2对上诉人童新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宁乡市公安局宁公(刑)勘[2016]K4301240000002016
120062号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和照片:案发现场位于宁乡市玉潭街道沿河路香江国际东侧路段,从现场车道路面提取一处血迹,右脚布鞋一只(原物提取)和带有血迹的黑色塑料碎块。
2、宁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宁公物鉴(法医病理)字[2016]9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死者杨某1符合交通工具类钝性外伤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法物)字[2017]1140号物证鉴定意见:送检的杨某2与贺某2的血卡分别检出杨某2、贺某2的STR分型,经比对,与杨某1的STR分型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在排除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杨某1是杨某2和贺某2的生物学之子。
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2016年12月17日16时许,民警根据童新的供述在长沙市岳麓区湖南航天医院附近的停车场内发现并扣押牌照湘A×××**的黑色日产逍客越野车一辆,并从车内提取4根长约60厘米的中空自来水管。在该越野车的底部后横梁上发现2处血迹,拍照固定后用棉签擦拭提取送检。
5、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法物)字[2016]4792号物证检验鉴定意见:送检的塑料碎块上血迹棉签擦拭子、杨某1的心血、湘A×××**车后横梁上的一处血迹在D8S1179、D21S11等21个基因座上检出同一男性个体的基因型。
6、天网视频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2016年12月15日22时37分,杨某1与另一名男子从沿河路靠湘江国际一侧路段往沿河路与319国道交叉口处快速跑来,童新驾驶黑色越野车从沿河路与319国道交叉口加速越过双黄线朝二人冲来,走在靠道路中间的杨某1因躲闪不及被车撞倒。该黑色越野车未作停留,快速前行驶离现场。
7、证人王某、谭某、张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5日晚8点多,他们和童新在宁乡百度酒吧玩,童新与一名男青年发生争吵,酒吧保安把双方拉开后,王某和谭某将童新拉到楼下,童新从自己驾驶的汽车尾箱里拿了4根铁质水管放到车后排座位上。对方有人跟下来看到这一幕,其中一个人就返回酒吧叫人。他们坐到童新的车上,劝童新不要打架。童新将车开到江南会KTV停下,打电话给谢某让其到百度酒吧来。之后童新开车掉头返回百度酒吧与谢某会合,在等候谢某时,童新叫王某和谭某将车辆的前后车牌用橡皮筋和塑料袋挡住。谢某来后,童新向其指认了在酒吧与自己发生冲突的男子,谢某过去了一下回来告诉童新对方拿东西去了,王某和张某劝童新走了算了,童新将车开动,这时他们看见对方拿着铁棍和管制刀具跟在他们车后追,童新驾车往汽车桥方向开,后又调头到百度酒吧不远处的路边停车,谢某在车上打电话,童新用手机给他人发视频。这时有7、8个男子手拿钢管从百度酒吧往他们这边走来,有两个男子冲在最前面,童新念了一句要撞死他们,就发动车子往前冲,当时他们的车与对方大概有七八十米远,车速是40-50码,车子冲了几十米后撞上了马路中间的一名穿条纹衣服的男子,另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躲开了。他们都感到车身颠簸了一下,之后童新开车往南门桥方向逃走,让王某和张某、谢某在王某家门口下车,然后开车载谭某驶往长沙。谭某证明,童新将其送到了望城,第二天童新通过微信约她到贺**体育馆摩天一号见面,向她借了200元坐车回家说是要去看孩子一面就去自首。
8、辨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2月17日,辨认人王某通过混杂辨认,辨认出童新就是2016年12月15日晚在宁乡市玉潭街道沿河路80KTV路段开车撞人的人;辨认出谢某就是童新打电话叫来的人;谭某就是和童新一起在酒吧玩、案发时一起在童新车上的女子;张某就是和他们一起在酒吧玩、案发时一起在童新车上的童新的同事。
9、辨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2月17日,谭某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张某、王某就是案发当晚一起在百度酒吧玩和案发时一起在童新车上的人,谢某就是童新打电话叫来的朋友,谭某辨认出童新就是案发时开车的人。
10、辨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2月16日,张某通过混杂辨认,辨认出谢某就是和他一起坐在童新车上的谢姓男子、谭某就是童新车上那个讲普通话的女子、王某就是一起在百度酒吧玩后来一起到童新车上的“伟鳖”,张某辨认出童新就是案发时开车的人。
11、证人谢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5日22时许,童新打电话给他说在百度酒吧和他人发生争执,让他过去帮忙。他赶到百度酒吧门口,看到童新坐在黑色日产越野车上。童新指认百度酒吧旁的七天宾馆大厅里一个穿格子衣服的男子就是和自己发生冲突的人。他走过去对那个穿格子衣服的男子说“调子莫这么高,要打架,分分钟的事情。”然后就出来坐到童新的车后排。童新的车刚发动,就见对方一名男子抓了根铁棍冲过来,童新开车到沿江风光带80KTV对面停下,说要看看对方到底要怎么搞,还跟人打电话说有人要打他。后来童新讲对方的人过来了,要他们下车去打,但他们都没有动。他见车前70米左右靠马路中间走过来两名男子,他要童新开车掉头走,童新没听,边发动车边讲“你们信不信我从中间压过去!”童新将这句话重复了两遍。然后,童新将车提速,接着就听见“砰砰”两声,车子跟压过减速带一样。童新说是撞了人。之后,童新在历经铺华天酒店附近将他们坐在后面的三人放下,童新下车朝副驾驶前看了一眼,讲了一句车撞烂了,之后就带着那个女的开车离开了。
12、辨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2月16日,谢某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张某就是案发当晚坐在自己右手边的张姓男子,王某就是案发当晚坐在副驾驶后面的男子。
1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12月的一天,他和杨某1、阳某等朋友在百度酒吧泡吧,杨某1和一名穿白色长袖T恤的男子吵了起来,后那名白衣男子被一名女子拖开了。后来听说那名白衣男子还在楼下,杨某1他们就下去了,他稍后下楼时看见白衣男子开一辆黑色东风日产越野车停在酒吧楼下,杨某1他们则在百度酒吧楼下的七天宾馆大厅内,一个叫“尚伢子”的人让他把杨某1喊出来,他没去。“尚伢子”就一个人走进宾馆大厅,可能和杨某1发生了争吵。不久杨某1出来了,和一个脸上有疤痕的男子拿了一根钢管和一把管杀准备去打对方,对方便开车朝80KTV方向跑了,杨某1还用手中的钢管朝对方的车子甩过去,但没有打到。过了几分钟,有人讲对方的人又来80KTV那边了,他们就都往80KTV那边走,他和杨某1并排走在最前面的马路中间,走到步行街口时他看到那辆黑色的越野车从汽车桥和沿河路交叉处越过双黄线朝他们加速冲来,还打开了灯,他见状朝马路边躲,杨某1躲避不及被对方的车撞了,被拖行几米后倒在地上,对方的车则往南门桥方向跑了,他们跑过去发现杨某1已经没有呼吸了。
14、证人阳某、彭某、何某、贺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15日晚上九点多钟,杨某1在百度酒吧卫生间过道处和一个穿白衣的男子发生冲突,听杨某1说是因为对方碰了他一下引起的,双方都拿了啤酒瓶准备打架。后来酒吧保安和对方的朋友将双方拉开了。二十分钟后,彭某、何某下楼时看见那名白衣男子从一辆黑色日产越野车尾箱拿出一根钢管,就让人去叫杨某1快跑。杨某1到楼下后黑色越野车已经开走了,酒吧保安说对方可能是去调人了,杨某1就让阳某去调工具,阳某去找来2根钢管交给杨某1的朋友。不久,白衣男子开一辆黑色逍客越野车停在百度酒吧门口,杨某1这时和何某等人在酒吧旁的七天宾馆大厅内,有个人到宾馆大厅和杨某1聊了一阵,该男子让杨某1调子不要太高,分分钟就能弄死杨某1。杨某1被气哭了,拿一根钢管往黑色越野车冲去。白衣男子见状驾车离开,杨某1将钢管朝车扔去。几分钟后,杨某1讲那辆车又来了,然后拿了个啤酒瓶和刘某往沿江风光带停车的地方冲,杨某1快跑到80KTV下面的马路中间时,一台黑色越野车从对面急速开来,越过双黄线撞向杨某1,杨某1被撞倒后那辆车没有停顿,加大油门朝南门桥方向跑了。
15、证人魏某的证言:他绰号“韩冰”。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十点多,他在人民医院住院,童新发微信视频聊天给他,当时童新那边比较黑,看不见图像,童新说在百度酒吧玩的时候一伙煤炭坝的人要打他,并说是他的老弟,他劝童新算了。然后听到童新那边声音很嘈杂,过了一会儿,童新就把视频聊天挂断了。
16、一审庭审笔录、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往来案款审批表、领条:一审庭审中,被害人杨某1的父母杨某2、贺某2确认案发后童新及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0万元;2017年12月15日,贺某2收到童新的家属交至一审法院的30万元赔偿款。
17、收条、谅解书:2018年4月17日,被害人杨某1的父母杨某2、贺某2收到上诉人童新的父亲的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杨某2、贺某2表示愿意对童新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18、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童新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9、户籍资料:证明了上诉人童新的身份情况。
20、辨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2月17日,童新经混杂辨认,分别辨认出王某、谭某、张某就是当晚同车的人,谢某就是他叫来帮忙的“尚伢子”。
21、上诉人童新的供述。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新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击碾压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童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童新上诉提出“没有用车正面猛冲被害人,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的理由。经查,童新的供述和证人谭某、王某、谢某的证言证明,童新在驾车撞人前明确说要撞被害人,且在撞人后无任何施救行为。童新作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驾驶车辆撞击他人可能造成死亡结果,仍驾车冲撞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原判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童新上诉还提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理由。经查,童新的供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童新与杨某1发生口角后,双方均有挑衅对方的言行,不能认为杨某1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不当,应予纠正。但杨某1的行为在激化矛盾上起到了一定作用。童新上诉还提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童新系被抓获归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童新在案发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童新上诉还提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童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童新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童新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童新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童新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童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 甜
审判员 赫荣生
审判员 程 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咏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